在新加坡如何避免双重征税?

2023-03-07 10:39

海外收入是指新加坡企业从境外获取的收入。一般来说,这种收入在新加坡收汇时都要在新加坡交税。新加坡的税务实行属地性质。在新加坡产生或累积的收入,以及在新加坡收取的外国来源收入,都会被征税。当海外收入汇入新加坡公司时,很有可能会被双重征税。




新加坡公司海外收入的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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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化的趋势下,许多新加坡税务居民公司的收入都来自于海外。

当海外收入汇入新加坡并被领取则会被征税,且可能会被双重征税,即一次是在国外,另一次是该笔海外收入汇入新加坡后。新加坡税收居民可以通过税收减免来缓解双重征税的问题,例如:


  • 对在与新加坡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司法管辖区取得的特定外国收入的免税或减征。

  • 根据《1947 年所得税法》第 13(8)条,对特定的境外收入(如境外股息、境外分支机构利润和境外服务收入)免税。

  • 在外国管辖区缴纳的税款抵免外国税收抵免,以抵免同一收入在新加坡应缴纳的税款。


所以,如果该海外国家与新加坡有签订双重征税协议就可减轻企业的双重征税。


目前新加坡已签署了86个双边税收协定,为新加坡企业消除双边纳税、减低预扣税及提供境外税务抵扣。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 (DTA) 是新加坡与另一司法管辖区(即 DTA合作伙伴)之间的协议。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目的是确定何时以及如何在进行创收活动或付款的国家实施税收,其可以界定跨境交易的司法管辖权。


只有新加坡税务居民和 DTA 合作伙伴的税务居民才能享受 DTA 的好处。




如何确定新加坡公司的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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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收入来源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争议性。没有一种通用条规可以应用在每种情况,以确定某笔收入来源的正确地点是新加坡还是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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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下几点可以作为指南来确定某笔收入的来源:
(1)确定产生相关盈利的营运,并确定这些营运发生的地点;
(2)确定买卖合约生效的地点(从贸易商品赚取盈利的地点),例如,协商、签订和执行合约;
(3)对于以赚取佣金为业务的公司,需确定旗下代理在哪里进行工作。如果这些活动在新加坡进行,则收入将被视为来自新加坡。
2、对于已确定来自外国的收入,接下来应确定该收入是否于新加坡收取。如来自新加坡以外地区的收入,在下列情况下,被视为在新加坡收取:
(1)以现金、支票、利息、电子转账等形式汇入、发送或带入新加坡;
(2)用于清偿任何在新加坡进行的贸易或商业债务;
(3)用于购买任何带入新加坡的流动资产(例如,与您生意相关的设备或原材料)。

外国人和外国企业也许会担心因使用新加坡的银行和基金管理设施而被征税。

但是,在新加坡收取的海外收入,只会向在新加坡居住的个人,或在新加坡的实体征税。

因此,非居民个人,或不在新加坡营运的外国公司,可以把他们的海外收入带到新加坡而无需被征税。



新加坡海外收入的免税优惠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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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加坡税务居民公司可从外国来源的收入豁免计划(FSIE)受益,在下列特定的海外收入里享有免税:
(1)来自海外的股息;
(2)海外分行的盈利;
(3)来自海外的服务收入。

2、要获得免税必须符合三项条件:
(1)当在新加坡收到该笔来自海外的收入时,产生该笔收入的海外国家最高的企业税率(标题税率)至少是15%;
(2)该笔收入在海外已经被征税。外国所得税的税率可以与标题税率不同;
(3)当局认为免税将对该居民公司有利。

3、免税申请资料:
(1)收入的性质和数额;
(2)该笔收入来自的管辖区;
(3)海外司法管辖区的标题税率;
(4)已在获得该笔收入的外国辖区内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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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海外收入“须纳税”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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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新加坡收到的海外来源股利,或应付的外国税务包括:
(1)股利税(dividend tax),即外国对股息收入征收的所得税;
(2)直接税(underlying tax),即支付股利的公司应付的股利所得税。
由于在海外进行实质性商业活动而获得税收奖励,导致该笔收入在该国外被豁免税务,这样的情况将被当局视为符合“须纳税”条件。

2、如果符合“须纳税”条件,须准备以下资料:
(1)公司声明,证实因在该海外国家进行实质的商业活动而导致收入获得该国当局豁免纳税;
(2)外国司法机关发出的税务奖励证明/批准函(副本);
(3)若是外国获得的股利,需要出示股利凭证(若适用),证明由于公司在该国家有实质性业务活动而给予税收优惠;

如果上述外国来源收入豁免计划(FSIE)不适用,新加坡居民公司或可为它已在新加坡所纳的税,要求外国税务抵免,以减轻双重征税负担。



新加坡海外收入的税收抵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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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边税收抵免(Unilateral Tax Credit) (UTC) 对于来自与新加坡没有递延税协定的司法管辖区的新加坡税务居民,在新加坡收到的所有来自国外的收入,将给予 UTC优惠。


新加坡公司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才能申请外国税收抵免:

1. 公司在相关基准年度为新加坡税务居民;

2. 在外国司法管辖区已就同一收入已经缴纳或已归为应付税款;

3. 这些收入要在新加坡交税。


2、双重税收抵免(Double Taxation Relief)(DTR) 是《避免双重课税协定》(DTA)下的一项减免措施,以税收抵免的形式,以减少双重课税。


它允许新加坡税务居民就在外国管辖区缴纳的税款抵免相同收入应缴纳的新加坡税。


如果按照 DTA 规定缴纳外国税,并以相同收入应缴纳的外国税和新加坡税的较低部分为上限,则可获得 DTR。




亏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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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税收抵免将不会给予亏损的公司。


在海外设有常设机构的公司

如果公司在海外设有常设机构(PE),并且收入是通过该 PE 获得的,那么该收入通常在海外征税。只有在收入也在新加坡征税的情况下,才会获得外国税收抵免。


获得被动收入的公司

来自新加坡以外的被动收入(如利息、股息)通常在收入年度在海外征税。这些收入在汇款当年在新加坡交税。当收入在新加坡征税时,将给予外国税收抵免。


如何计算境外税收抵免

取国外税收抵免较低的:

- 实际缴纳的外国税款;或

- 属于外国收入(扣除费用后)的新加坡税额。


如果新加坡公司申请 DTR,申请的外国税收抵免金额也受 DTA 与相关 DTA 合作伙伴在 DTA 中指定的具体条款的约束。


善用新加坡的低税制、避免双重征税,设立一家新加坡公司其实是一个很好的选择。